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杨保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杨建朴(系杨保献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志勇与被执行人杨保献、杨建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杨保献于2015年6月6日前偿还原告孙志勇本息110000元;于2015年8月6日前再次偿还原告孙志勇本息110000元;于2015年10月6日前偿还原告孙志勇剩余的本息111000元。双方别无其他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杨保献负担。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孙志勇负担。因被执行人杨保献、杨建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志勇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孙志勇已于2015年6月15日持(2015)新沙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新执字第00327号,此案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孙志勇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无需再次立首执案件,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法予以驳回该案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