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德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四川省泸州市。
申请人:陈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德云与被执行人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周德云的工资78053.00元;2.案件执行费10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5月19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走访,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查封了陈杰名下的车牌号为川EC6***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17日因申请人在外地,本院通过电话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该案件的执行情况,其没有相关财产线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执行悬赏。
综上,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