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草堂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A2WHP71。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雨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庄乡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8H8K575。 法定代表人:王立巧,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裕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325642.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庆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