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5762958B。

法定代表人:代启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荟,该公司职工。

被告:泗县民政局,住所地泗县经济开发区汴光社区汴河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1109。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尉,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军与被告张辉、陈文明、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被告张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尉,被告鑫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荟,被告泗县民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才,被告陈文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辉、陈文明、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支付周军工程款386219.2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4日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张辉、陈文明、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泗县民政局将泗县光荣院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程发包给鑫厦公司施工。2019年2月23日,陈文明与周军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将上述项目工程中的内外墙粉刷及油漆等发包给周军施工,2020年4月,周军完成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外墙粉刷后,张辉找到周军,称周军承揽的施工系其分包给陈文明的,现在其不再分包给陈文明,可以直接分包给周军,周军要求与张辉重新签订合同,但张辉称没有必要,可以按照周军与陈文明签订的合同执行。2020年8月周军完成了施工,该工程整体验收也于当年11月完成,但是张辉、陈文明、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且周军要求结算欠款数额,张辉、陈文明、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均不愿意配合,直至2021年3月4日张辉才与周军结算,但张辉向周军出具结算单时,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外墙粉刷款应与陈文明结算为由没有将周军施工的该项事实予以列明确认,张辉向周军出具结算单比周军实际施工量少算145196元,实际上,周军施工工程总款为697219.26元,被告总计给付311000元,尚拖欠周军工程款386219.28元没有支付,另外泗县民政局尚有约100万元工程款没有向承揽方支付。为维护周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辉辩称:1、张辉与周军没有合同关系,周军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其合同相对方;2、周军要求张辉、陈文明、鑫厦公司、泗县民政局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陈文明辩称:陈文明没有与张辉签订合同,陈文明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鑫厦公司辩称:鑫厦公司与周军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鑫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被告泗县民政局辩称:1、鑫厦公司具有工程承包承建的资质,泗县民政局不存在违法发包的情形;2、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泗县民政局与鑫厦公司没有最终结算,泗县民政局欠鑫厦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尚未确定;3、泗县民政局与周军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泗县民政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周军对泗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泗县民政局将泗县光荣院及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程发包给鑫厦公司施工,为此双方于当日签订《合同协议书》。鑫厦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张辉施工。2018年7月12日,张辉的合伙人张涛与陈文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张辉将上述工程又转包给陈文明施工。2019年2月23日,陈文明与周军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陈文明将上述工程中的内外墙装饰工程分包给周军施工,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概况、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周军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开始施工,当周军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完毕后(该段工程以下简称前期工程),陈文明退出涉案工程,陈文明退出涉案工程后,张辉口头同意周军为自己合同相对方对下余工程施工完毕(该段工程以下简称后期工程)。2021年3月4日,张辉在相关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上签名,认可周军施工的后期工程工程价款为552023.26元,但张辉签名的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上没有涉及到周军的前期工程工程价款,事后陈文明针对周军施工的前期工程向周军提供证明一份,相关证明内容为:“以甲方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未成年保护中心2903.92平方米×50=145196元由周军施工。注明此工程款与陈文明无关。证明人陈文明”。由于周军认为自己没有足额领取到工程款,于2021年3月22日起诉来院。

另查明,张辉已向周军支付工程款31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暂停泗县民政局支付鑫厦公司工程款45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皖1324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暂停泗县民政局支付鑫厦公司工程款45万元,期限一年。2021年4月1日,泗县民政局书面同意协助本院暂停支付鑫厦公司涉案工程款45万元。

以上事实,有周军递交的《合同协议书》、《施工协议》、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证明,张辉递交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前期工程,陈文明与周军在自愿平等前提下签订《施工协议》,相关的《施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周军施工的前期工程的工程款已被陈文明确认,陈文明依法应该向周军支付周军施工的前期工程的工程款145196元,周军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向陈文明主张支付工程款,本院不再判决陈文明承担责任。陈文明与周军均认为,本案的前期工程周军的合同相对方先是陈文明后变更为张辉,因两人没有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后期工程,虽然周军与张辉没有书面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但周军递交的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能够充分证明周军与张辉之间在后期工程上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在周军施工的后期工程的工程款已被张辉确认,张辉依法应该向周军支付周军施工的后期工程的工程款552023.26元,扣除张辉已支付周军工程款311000元,张辉还应该支付周军工程款241023.26元。由于周军与张辉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周军要求张辉支付欠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依法从周军起诉日期计算,由于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欠款的利率依法应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张辉不能对自己在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上签名作出合理解释,按张辉的解释自己签名是为周军向陈文明主张权利提供方便,但张辉签名的工程施工承包结算单上却没有涉及到周军施工的前期工程,再参考张辉已向周军支付工程款311000元,因此张辉提出自己与周军没有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泗县民政局已协助本院暂停支付鑫厦公司涉案工程款45万元,泗县民政局依法应该在45万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周军承担责任,周军要求泗县民政局支付张辉和陈文明拖欠其工程款总数386219.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辉与鑫厦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鑫厦公司不是周军合同的相对方,张辉在施工前期工程不是周军合同的相对方,周军要求鑫厦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要求张辉支付前期工程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辉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军工程款241023.26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被告张辉履行完债务止。

二、被告泗县民政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军工程款386219.26元。

三、驳回原告周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原告周军所得工程款(不包括利息)的总数以386219.26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325元,由原告周军负担222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4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 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楠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