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艳芝,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 被执行人:龚安,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艳芝与被执行人龚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4969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与2021年9月8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的期限内履行的,需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开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全部债务及执行费用、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龚安承担,现已全部缴纳完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薛立春 审判员 张铁强 审判员 崔广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