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某军、黄某与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的(2019)桂122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依法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黄某支付242450.00元;(2)向黄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537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3】。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线上线下的“四查两查”,均查控不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20年6月11日,本院经调查核实两被执行人在广西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西山乡弄友村弄算至六拉××硬化路工程款收入308398元。2020年8月21日,该公司函复我院,待两被执行人与该公司办理结算,并能满足公司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后,方同意协助执行,但至今未收到结算的信息。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3件执行案件,也因前述原因而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随后约谈申请人说明实情后,其表示愿接受协助执行单位的意见,同意待被执行人与该公司核算后继续执行,现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世刚 书 记 员 陈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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