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住昌乐县红河镇王家岭村49号。于2021年3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21〕1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鲁GU5M60号小型面包车,沿昌乐县乔官镇荆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宏达木业门口处时,与邢浩驾驶的停在事故地点北侧的冀JT1578冀JUT4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0.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