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住昌乐县红河镇王家岭村49号。于2021年3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刑诉〔2021〕10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2日5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鲁GU5M60号小型面包车,沿昌乐县乔官镇荆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宏达木业门口处时,与邢浩驾驶的停在事故地点北侧的冀JT1578冀JUT42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0.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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