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迁安市冀北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大街15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068140974E。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职位:经理。 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3698454J。 法定代表人:付宏江,职位:经理。 被告:李文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迁安市冀北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冀北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迁安市冀北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迁安市冀北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秀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洪君 书 记 员 李 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