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被执行人:蔡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永金与蔡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黑7523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英杰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6月26日申请人张永金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英杰偿还其借款本金23000元,执行立案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蔡英杰负担。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英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7月25日,张永金与蔡英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英杰每月给付申请人张永金1200元,直至本案借款23000元全部还清。执行立案费245元由被执行人蔡英杰负担。本院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23执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蔡英杰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