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春兰,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冠尧,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36号翰林华庭2栋1单元13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0679901B,联系电话:0855-86××××3。
法定代表人:吴正刚,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春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金额为1,589,216.83元。申请人杨春兰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凯里市的房屋,期限为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润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贵州银行凯里世纪城支行,账号:05×××69)。
上述保全金额为1,589,216.8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