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工业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5802095632。
法定代表人:尤新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巴州南山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工商公司付业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5524266321。
法定代表人:袁建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南山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和静长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