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润,男,1976年7月1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 被执行人:王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刘纪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审理经过
苏润与王保霞和刘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润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润以该案件超期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苏润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润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润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鸣 审 判 员 李宏哲 审 判 员 宫 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梦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