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润,男,1976年7月1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 被执行人:王保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刘纪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审理经过

苏润与王保霞和刘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润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润以该案件超期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苏润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润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苏润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鸣 审  判  员   李宏哲 审  判  员   宫 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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