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曾国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曾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沿山东路聚英花园3#2单元04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5006239W。

法定代表人:卢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华、曾国明、曾国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榕开劳人仲案字[2018]第6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4995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5执65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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