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
法定代表人:柳斌。
诉讼代表人: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孝良与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孝良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孝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张孝良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