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告(反诉原告):杨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池金舟,孝感高新区盈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灿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震寰,被告(反诉原告)杨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池金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欠款人民币1200000元,并按欠款金额每月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其中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开始起算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5日违约金为45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确认:被告跟踪、竞标、承接2015年中国联通湖北省级(黄冈)呼叫中心工程过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信息咨询、投标文件编制、审核等专业技术服务,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1200000元,另外双方就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也在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杨灿辩称,1.被告与原告虽然签订协议,但是因为原告承诺可以利用资源优势促成被告和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合作形式承接案涉工程,成为实际施工人,但直至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仍然未从二十二冶处承接到工程,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的根本目的没有实现,因此被告不应支付服务费;2.被告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是可以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经理,其2018年12月16日至2020年10月间作为海风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对海风建设公司的两个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施工及管理,被告未担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的经理实际为徐渊江;3.二十二冶与联合网络公司黄冈分公司签订了案涉工程的承包合同,原告并没有促成被告与二十二冶签订合同,已构成违约,因此不应支付服务费用。综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杨灿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杨灿与被反诉人晏业鹏签订的《居间协议》;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晏业鹏向反诉人杨灿支付违约金36000元(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3%计算);3.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案涉工程。被反诉人晏业鹏称可以撮合反诉人杨灿与二十二冶以合作的形式从二十二冶承接案涉工程。反诉人杨灿遂于2019年1月18日与被反诉人签订以承接案涉工程为目的的居间协议。但至2020年年底,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被反诉人晏业鹏仍未能撮合反诉人杨灿承接到该工程,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因被反诉人晏业鹏的违约行为,导致反诉人杨灿承接案涉工程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辩称,1.被告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在居间事实已经完成之后,双方对居间报酬及支付事宜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在协议中已明确二十二冶已中标案涉工程,并且被告已于2019年1月18日与二十二冶签订了合作协议,因此被告所辩称的居间事务未完成的理由不成立,其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居间协议;2.本案所涉工程在2019年1月开工自2020年年中基本完工,在此期间原、被告之间就居间报酬的支付事宜进行了数次联系沟通,被告对于应付的居间报酬表示认可,并且无任何异议,从未表示过其未承接过本案的所涉工程,因此被告所称的其未承接案涉工程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反诉原告)杨灿对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提交的证据二无异议;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对被告(反诉原告)杨灿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提交的证据一居间协议经本院依法核实属实,该协议对晏业鹏、杨灿之间居间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三系原、被告之间为居间付款进行交涉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依法部分予以采信。被告(反诉原告)杨灿提交的证据三证明了杨灿系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四证明了杨灿作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从事建设两项工程项目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五、六证明了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事实,案涉工程的现任项目经理是徐渊江,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七证明了杨灿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合作关系,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8日,晏业鹏(甲方)与杨灿(乙方)签订一份《居间协议》,协议中与本案有关联的条款如下:1、应乙方要求,在乙方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合作跟踪、竞标、承接2015年中国联通湖北省级(黄冈)呼叫中心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了信息咨询、投标文件编制、审核等专业技术服务。2、二十二冶现已中标本工程,且乙方与二十二冶于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乙方与担保人将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3、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咨询费额度1200000元,支付方式:分三次支付,工程预付款到账后支付400000元,主体结构封顶支付400000元,2019年年底前支付400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无须提供发票。若乙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则须每月按应付款项的3%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保留采取清欠措施的权利。之后,双方为居间费用的支付发生争执,以致成讼。

另查明,杨灿为湖北海风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具有建造师资质。2018年12月28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将2015年中国联通湖北省级(黄冈)呼叫中心新建工程发包给二十二冶总承包施工。原项目经理李永刚,继任项目经理徐渊江。二十二冶在上述工程中与杨灿无合作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案涉《居间协议》系晏业鹏与杨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居间合同最基本的主要特征有二项,其一合同标的是居间人提供劳务;其二居间人能否得到报酬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最终是否达成。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委托人是杨灿,居间人是晏业鹏,居间事项为杨灿承接二十二冶的2015年中国联通湖北省级(黄冈)呼叫中心新建工程过程中,晏业鹏提供信息咨询、投标文件编制、审核等专业技术服务。晏业鹏获得报酬的条件是杨灿与二十二冶的合同最终达成。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无任何居间人提供劳务的证据,且本案查明的事实,杨灿与二十二冶无任何合作关系。故此,对原告晏业鹏主张杨灿支付居间报酬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案涉工程是二十二冶项目经理徐渊江负责施工,且工程已近完工,杨灿的居间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对杨灿反诉解除居间协议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灿诉请晏业鹏支付违约金36000元无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杨灿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2019年1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灿签订的《居间协议》。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灿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970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79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晏业鹏负担7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灿负担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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