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琼南,女,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财,海口市琼山区红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海口市琼山区红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口市。

负责人:卢照三,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琼南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卢琼南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56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卢琼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22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本院委托海口市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琼0107执80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在海口农商银行谭文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06元。本院已将该款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三、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清泉村委会石正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卢琼南的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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