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子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傲,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陈应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应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7-372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陈应涛向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还本金40864.2元、违约金4500元、仲裁费780元;陈应涛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陈应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应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应涛名下有位于珠海市XXX房屋及×××起亚牌汽车、×××海马牌汽车。因该房屋已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应涛名下车牌号为×××起亚牌汽车、×××海马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登记机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村民委员会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意见,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陈应涛仍应继续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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