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江开鸿,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江开鸿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刑初25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元(其中50元返还给被害人颜某、100元上缴国库),合计人民币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开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江开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开鸿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开鸿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查得,被执行人江开鸿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截至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1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开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诉称 鉴于被执行人江开鸿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开鸿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另,本院已向丽水市看守所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综上,被执行人江开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102执2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