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小松,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聚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路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恢17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