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吕凤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东风乡新兴村。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凤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大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2014年6月6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7年8月7日减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凤玉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3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凤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