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玉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珊,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统勃,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浩,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居民,住该区兴安路*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锋与被告罗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索要拖欠工资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906.4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至10月在景泰县金达来电子商务物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地打工,被告罗浩作为钢筋工老板拖欠原告10000元劳动报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于2017年6月至10月在景泰县金达来电子商务物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地工作,被告作为钢筋工老板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于2017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李玉锋工资30000元(叁万元整)”。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20000元,余款10000元拖欠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被告雇佣原告在景泰县金达来电子商务物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地工作,原告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明确,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1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索要工资而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等906.4元,虽提交相关票据,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原告索要劳务费而支出,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当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玉锋劳务费1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罗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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