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中与被告孙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陈中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陈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尊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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