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白某,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