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郝连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方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审理经过
柴林与郝连详、方建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柴林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柴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柴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