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执行人: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高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龙与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牡丹江润森木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尚未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