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锦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马家沟村。
被执行人安塞顺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塞区影剧院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包福存,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锦财申请执行安塞顺丰工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被执行人安塞顺丰工贸有限公司履行117289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锦财自愿放弃,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