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知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李福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知松与被告李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知松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福江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21年2月24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福江共欠原告赵知松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的借款本息共计592187.5元,此款被告于2021年2月4日已向原告偿还10万元,余款492187.5元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原告偿还25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偿还242187.5元。现该调解书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赵知松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李福江所有的查封财产进行解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福江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甄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