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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海省湟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农贸市场B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91606840C,法定代表人:彭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应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甘肃省天祝县。
审理经过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1)青28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审判员赵海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汪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