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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42656K。

负责人:张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有,该支行风险经理。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给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58525.2元,于2021年2月15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48525.2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全部偿还;二、被执行人王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复利;三、律师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王涛承担;四、案件受理费647元,由被执行人王涛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不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涛名下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王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待被执行人王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涛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王艳利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杨文飞

书记员吴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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