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永安街15号。
负责人:邱航。
被执行人:广西昭平远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走马乡走马村。
法定代表人:唐荣。
实际经营者:邱家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贺州市昭平生态环境局与广西昭平远通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昭平远通木业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无房地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1执3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应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