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仁某,男, ****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德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嘎某,男, ****年**月**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自治区双湖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吾某,男, ****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石某,男, ****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西藏自治区尼玛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仁某诉被告嘎某、吾某、石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仁某的法定代理人德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仁某与被告嘎某、吾某、石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德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89元,由原告仁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