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詹克江,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579234702N,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西段与解放大道南段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滟君。 童国祥,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71××××××××,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8组2户。
审理经过
詹克江与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国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721民初1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告西平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国祥于调解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执行该案件中,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微信、支付宝)、自然资源部、工商机关、保险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通过县房地产部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将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 六、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由委托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收集,寻找相关证据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1执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立学 审判员 张红宇 审判员 李永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中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