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会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晓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原告李会容儿子。

被告: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会容与被告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波,被告宋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会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6日,被告欠原告现金30,000元,并出具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拖再拖,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宋志伟辩称,认可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借款原因是被告2017年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治疗。借钱后,被告分三次偿还了6,200元,希望可以延长还款时间。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1993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2月11日,经我院调解离婚。2017年6月16日,被告出具内容为“宋志伟今欠到李会容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及争议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需用钱,由原告向他人借款后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的欠条,二人协议离婚时,因被告不能一次性偿还,故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借款后,被告已偿还6,200元,原告在审理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2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宋志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会容借款23,800元;

二、驳回原告李会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李会容预交),由被告宋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星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