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原告:崔凡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城前东路666号刚领国际汽配城五金机电城第15幢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3278325F。

法定代表人:刘广瑜。

审理经过 原告孙冰、崔凡来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孙冰、崔凡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赔付原告孙冰、原告崔凡来保险金750370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邹城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9日,孙冰名下的鲁H×××××号轿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第三者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8月6日0时至2021年8月5日24时。2021年6月17日12时24分许,原告崔凡来驾驶鲁H×××××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宁机场路(邹城段)邹城市石墙镇望云村北处时,恰逢右前方的货车轮胎上的水甩至鲁H×××××号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造成崔凡来视线模糊,随即,崔凡来感觉车辆碰到物体,遂停车查看,发现孙雪峰躺在车后,孙雪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对孙雪峰血液检验,邹城市某某局出具了邹公(交)检(理化)字[2021]288号检验报告,孙雪峰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70.7mg/100ml。2021年7月12日,邹城市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088320210000437号事故证明,认定“该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态原因无法判定”。因死者孙雪峰系单身,经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21年7月8日,孙雪峰的继承人孙华峰(哥哥)、孙维香(大姐)、孙爱民(二姐)与原告方达成协议,原告方一次性赔偿孙雪峰的亲属孙华峰、孙维香、孙爱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共计75万元,同时协议约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保险理赔款均归鲁H×××××号车的被保险人所有。调解协议达成的当日,原告即将75万元给付了孙雪峰亲属。原告赔偿后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先是以本次事故未划分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后又告知原告可以少量理赔,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为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应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孙冰、崔凡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2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庆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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