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锦州市某采石场、李某:
郭某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给付油款213000元。
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47.5元,执行费3129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0100690528180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