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巴马县巴马镇民族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必锋(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陈某康与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桂1227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案号(2021)桂1227执147号。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1)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支付40050.00元;(2)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8】。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其父亲陈某大代收),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但具体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中旬,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对经查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未归、又无法联系的被执行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1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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