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士萍,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邓铁梅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杨正繁,该管理段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关淑艳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公路管理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终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关淑艳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裁定;2、判决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的职工档案丢失,不能将再审申请人的职工档案移交凤城市社会保障局,造成再审申请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应赔偿再审申请人自2015年到2020年六年未享受退休损失费261,648元。3、被申请人自2021年1月开始,每月给付再审申请人退休金人民币3634元,至再审申请人去世时止;4、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判决。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人,再审申请人的职工档案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故再审申请人现在仍然是被申请人单位的集体固定工人。二、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的档案丢失,到2019年11月15日才找到交给再审申请人。由于档案始终在被申请人单位存放,故被申请人未将再审申请人的档案移交凤城市社保局,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自己也不能与单位买断工龄,自己交养老金办理退休。故被申请人理应赔偿再审申请人应退休的损失。三、一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程序违法,未开庭审理此案,所认定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再审申请人起诉根本没有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一审法院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上诉,维持原裁定,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凤城市公路管理段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有新的证据即《辽劳社发(2003)111号文件》、《国办发(2005)49号文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及程显发、关超、周国仕、关淑梅、马华证言足以推翻原裁定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为本案被申请人赔偿造成再审申请人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而产生的损失问题,并非一、二审和本院认定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所依据的事实,因此,本院未予审核。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关淑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