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杜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其樾,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鹏,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铁铺石板村车头片。
法定代表人:陈燕珊。
被执行人: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铺埔安黄公路旁(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侧办公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叶秀凤。
被执行人:陈森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陈森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林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陈燕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森全、陈森桂、林立成、陈燕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67万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计)。二、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8350元。三、被执行人陈森全、林立成对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陈燕珊对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五、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0847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森全的银行存款3173.72元付还部分案件受理费,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森全名下的位于潮州市环城南路广发楼C幢601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9号)、被执行人陈森桂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利溪三十三幢六层(房地产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1号)、被执行人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安县车头片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列:1419084、1419086),并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存放于潮州市湘桥区铁铺工业区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厂房内的22项机器设备一批(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森全名下的位于潮州市环城南路广发楼C幢601号房(经一拍、二拍均流拍)。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机械设备及房产的拍卖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其准备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拍卖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申请执行人与第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资产转让处理时间较长,本院依法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准备与第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处理时间较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潮州翼龙植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森全、陈森桂、林立成、陈燕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