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西海大道21号。

负责人:王磊,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该支行职工。

被告:周贵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与被告周贵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贵钦经送达传票后,无故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额度本金14797.89元,截止2021年3月7日利息458.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88元、消费手续费66.77元,合计15749.96元,后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按照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的第四条,利息与费用及收费标准执行(利息为日利息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的百分之五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7日,被告周贵钦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授信额度为7500元,临时授信额度为30000元,原信用卡卡号为62×××12。2018年2月5日,挂失更换信用卡卡号为62×××09。后被告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于2021年3月22日最后一次逾期扣款123.01元后即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核算,截止2021年3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额度本金14797.89元、利息458.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88元、消费手续费66.77元。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贵钦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周贵钦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申请信用卡业务,并在原告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了解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领用合约,该表背面附有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对信用卡使用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主卡卡号:62×××12),经审核后给予该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为7500元,临时授信额度为30000元。被告从2016年1月7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2018年2月5日,被告挂失更换信用卡卡号为62×××09。截止2021年3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额度本金14797.89元、利息458.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6.88元、消费手续费66.77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复印件、账户详细信息打印件、交易明细表打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贵钦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处办理信用卡业务,且被告阅读并签字确认了原告提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以上条款已明确约定了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上述合约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设定信用额度供被告消费,被告亦应依约及时还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对原告的还款义务,经原告催讨后仍未还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符合信用卡申请表背面所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相关条款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分期手续费共计15749.96元和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偿还自2021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欠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贵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由其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贵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共计15749.96元。并自2021年3月8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周贵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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