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高县大泉山有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阳高县大白登镇。 法定代表人:张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大白登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60503****。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高县大泉山有机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张宏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张宏斌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宏斌名下所有的存款采取冻结并扣划了544元。缴纳执行费66元后,申请人已实际受偿478元,被执行人张宏斌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存忠 审判员  张建标 审判员  郑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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