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皇世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皇世坤之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东行家俬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禹霖,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皇世坤与被告沈阳东行家俬城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雍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