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俊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系青海省兴海县曲什安镇团结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加环才郎,又名加贝,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系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贺尔加村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赵俊莲与被告加环才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加环才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俊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52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包工头,2020年被告在共和县二塔拉地区光伏电站承包了华能公司十二标的项目,应工程的需要,原告到被告的项目工地上去做小工的活,当时被告对原告口头承诺,原告每天的工资是190元,每月下来就是5700元,工资是一次性付清,原告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就在当天即2020年10月25日开始入驻工地,原告的活直到年底才结束,按理原告应得劳务工资17100元,除去中间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外,至今被告还欠原告劳务工资5260元,这拖欠的劳务工资,被告一拖再拖,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但被告拖欠,最后通过共和县劳动监察大队,被告在2021年2月10日给原告出具了这一书证,以证据欠条为实。

被告辩称

被告加环才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同时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诉求,本院视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收入受法律保护。原告赵俊莲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出具了被告书写的工资欠条在案佐证,故对原告赵俊莲主张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原告诉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加环才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加环才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赵俊莲支付劳务报酬5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加环才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玉鹏 书记员 赛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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