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雁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张霄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霄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根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慧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