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58142642P,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执业证号:14201201611543657。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张立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通知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呈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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