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国普,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王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

审理经过

关于黄国普申请执行王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2822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京平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普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京平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王京平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存款共计51248.94元,双方当事人对剩余部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国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志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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