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应县人。 被告:孙某,应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徐杰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08年1月21日被告丈夫徐杰向原告借款13800元,有被告丈夫徐杰亲自出具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因残疾,不能参加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推脱拒不偿还。2021年2月14日徐杰去世,所以原告只能向孙某索要。无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辩称:我是徐杰的妻子,以种地为生。这些年徐杰染上毒品,吸毒期间基本上不回家。他已经好多年都不管这个家。我性格柔弱,身体也不好,我们的婚姻关系也不太好。十几年来徐杰就没有给家里生活费。家里的开销全靠我自己种农作物维持生活。徐杰外面做什么事一直瞒着我们。我也不知道徐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杰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21日被告丈夫徐杰向原告借款13800元,并在欠条中载明:“给妻妹借”,双方在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2021年2月14日徐杰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借款发生在2008年,且欠条中载明:“给妻妹借”,徐杰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外债。原告与被告夫妻是同村居民,完全可以要求被告夫妻双方就借款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但原告借款后未获得被告孙某的追认,也未能证明借款系用于被告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徐杰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孙某不承担偿还责任。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看,徐杰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屋是其父母的,且父母一方还健在。徐杰名下没有遗产可共继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7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绪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