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绥阳绿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任以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绥阳绿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以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60.44元,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任以岗已向申请执行人方支付租金1000元,现剩余2260.44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绥阳绿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达成履行和解:被执行人任以岗自愿于2021年8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绥阳绿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260.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黔0323执9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