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德超,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肖荣跃,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898567。
被执行人:苏兴龙,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苏长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1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德超与被执行人苏兴龙、苏长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依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德超所欠款项32223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67元,保全费219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杨德超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812元(未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兴龙、苏长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苏兴龙、苏长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兴龙、苏长伟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人未要求扣划)。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4月2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
经审查,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