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鸿城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城开青菱城市花园二期201栋1层商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5550405P。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参与诉讼、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领取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1010557968,代理权限: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案件标的物、在人民法院代为退领诉讼费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春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0665451C。 法定代表人:胡和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鸿城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浠水县春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5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鸿城伟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军 审判员 骆骥 审判员 张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