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遂昌邓美军金属装饰经营部,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299-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A16BH09。
经营者:邓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小林,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遂昌邓美军金属装饰经营部与被告雷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846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间,因装修需要,被告雷小林多次向原告购买铝合金大门、铝合金栏杆、铝合金围墙,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846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雷小林身份证号XXX,妙高街道渡船头村,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向邓美军购买铝艺大门、铝合金栏杆、铝合金围墙,所涉总货款为叁万壹仟捌佰肆拾陆元整(31846元),已支付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还欠壹万叁仟捌佰肆拾陆元整(13846元),本人承诺于2017年12月1日前还清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货款,仅于2019年5月29日支付40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上书写:本人雷小林尚欠邓美军货款人民币玖仟捌佰肆拾陆元整(9846)未付,现定于2019年6月8日前还清。如未还清货款,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之后,被告并未按约付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雷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遂昌邓美军金属装饰经营部货款9846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雷小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